请问,关于见习期问题?

1.我今年7月到一家民营企业应聘销售岗位,他们叫我7月28日上班,可工资却按8月20日起给我算,说是8月20人才签合同(按OA上发的调令算)。 2.试用期2个月,两个月后走岗位工资(按岗位系数1580元/月+200元地区差异补助),可是2个月试用期过去了,又说见习期1年,每月给我减掉500元见习期差异工资和地区补助,这样我一个月才拿1080元,还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见习期过了才给我上。 请问:现在在企业单位应聘销售岗位,有没有见习期这样的规定,新劳动法允许企业这么做吗?如果有,哪么有没有最长时间限制?有没有权利要求他们去掉见习期?如果我不接受见习期这个概念而辞职,会不会算是违约行为?
2010-11-23
分类: 生活常识
标签: 生活
法邦网专家
2010-11-23

1、没有见习期一说。2、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你不接受完全可以,你只要通知用人单位不干了就行(必须通知),不需承担责任。4、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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