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看看我的实习期和见习期是否合理?

我是3年制大专生,我们学校规定我们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在大三下半年学期实习半年,但是实习单位我门自己找!而且在找到单位以后签定实习鉴定和学校的灵活就业合同,到时候交换学校,学校会结合你的毕业论文以及实习鉴定颁发毕业证!我现在实习的单位,是我自己找的!况且因为我是临近毕业的学生,我想找一家实习就业一体这样就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现在我实习的单位对我是这样看待的,从我08年3月份进入到我7月份拿到毕业证之前算作实习期,每月的工资仅仅按照每天15元计算每周双休,如果双休日或者法定假期上班会付我们200%或300%的工资!并且每天午饭由公司负责。这个工资根本达不到我们这的最低生活保障,而且这个工资一直持续到7月止!等我们拿到毕业证,公司还说国家有规定我们还有一年左右的见习期,我不明白这种见习期是否合法,因为我个人觉得我已经在公司实习5个月了为什么还要加上见习期,见习期的工资是我们当地最定生活保障。不知道这样是否合理?请解答,谢谢
舞海心灵
2008-04-04
分类: 其他法律
标签: 法律
hangzhouman
2008-04-06

我明确告诉你:企业实行见习期不合法!

请仔细阅读以下解释,有不明白处可向当地省级劳动部门咨询(目前国家部级包括劳动部和教育部都不接受个人具体问题的咨询),本解释来自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1月17日对见习期制度给予的答复性解释

见习期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前而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但必须明确的是见习期制度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我们国家自50年代起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实行见习期制度。如198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计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其中的第26条规定:“毕业生分配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1987年7月22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有关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国家规定,原为教龄在一年以上的民办教师;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仍从事教师工作的,可不实行见习期;原为工龄在一年以上的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可不实行见习期;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实行见习期。 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毕业生填写《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转为正式干部申报表》,向人事部门办理干部身份转正手续,确定行政级别,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式发生很大的变化,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有关原见习期制度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等已经失去了有效性。
事实上, 由原国家教委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制度,明确针对的都是毕业后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原劳动部在1996年的复函也重申了见习期的问题,但针对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建立形式发生着变革,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因此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虚设。 在我国现阶段,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已基本不适用。高校毕业生(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来设法规避劳动法(广义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当前许多的国有企业仍旧要求毕业生执行见习期制度,由于这类企业一路由计划经济时期走来,被计划经济时期政策的束缚也较多。但是不论如何,见习期制度明确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当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如仍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通过市场招聘形式而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
狙击b
2008-04-05

不合理!因为你的工作是自己在招聘会上找的,所以应看做就业,就业单位应该签就业协议!拿到毕业证书时已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此时若没重大过错,应该转正或签订正式合同!公司这样做显然违反法律,你应该依法向公司提出来!或再找个满意工作!不过最好一年后再提,这样你就有一年的工作经验!再找工作的话,就十分顺利,因为现在的公司十分愿意找有经验的人!所以尽管你会觉得这不公平,那不公平。但是阳光总在风雨后,那时将不是你求着公司,而是公司求着你!说不定你的这家公司见你要走,说不定得用八抬大轿挽留呢!忍受吧!你的前途是毋庸质疑的好!
丁丁的猪
2008-04-04

不会吧
我知道的公务员警察编制
是在警校的学生一般是见习
等考上公务员了才是实习
我觉得你和你的就业单位的协议上
已经构成了一种合同
也就是契约
他们说的不是很合理
按照08年1月1号生效的劳动法规定
企业在给工人工资的时候至少不能低与公司最低员工的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公司拿钱最少的人一天20
那你至少也要有20
明白了吗
henghengheliu
2008-04-04

我是这样理解的
1、在没有取得毕业证之前,是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也不能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所以不存在楼上说的最低工资问题
2、在毕业之前这段时间,可以视为实习期,实习期发一定的补助即可,不用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因为并未建立正式劳动合同,而这时,你也没有资格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现在好多单位,去实习还要自己交钱呢。
3、见习期是对大学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一个规定,都是一年,还要定编什么的,确定国家干部的身份。一般来说,签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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